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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爆破器材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“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”后方可使用。 二、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。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,考试合格后取得“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”后持证上岗。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。 三、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。发现不合格人员,应立即停止其作业,收回爆破作业证。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,应及时将“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”收回。 四、 使用爆炸物品时,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,物资部审核后,开具发料单,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,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。库房发料后要填写“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”,并由领取人签字。 五、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,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。经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共同领取。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。雷管、炸药要分开,两人距离20米以上。 六、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,划定安全区,布设警戒岗哨,设置警标。爆破前发预警信号,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在发爆破信号。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,应按照即定方案进行处置,不准擅自草率处理,爆破作业结束后,经检查确认安全后,方可解除警戒。 七、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、居民区、风景区、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,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,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,方可爆破作业。 八、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,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,并登记造册。严禁私存、截留、藏匿、出售、转让、私用、倒买和以物易物。 九、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,主动加强人防、物防、技防措施,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、缺、错领、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。 十、 违反本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,违反治安管理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给予治安处罚。 十一、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、指导、改进工作。 批准人: 责任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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